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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知羞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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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交付执行实属荒唐可笑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虽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非法对他人实施手术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还未经注册的被告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回复指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宣告缓刑”(记录在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视为具有医师资格的被告人,非法为他人实施剖宫产手术,引起患者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作出后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即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15年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申诉15年,这15年的时间里,检察院有很多次机会可以监督纠正,但都放弃了。至今没有作出过任何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

   二)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不仅违法,而且更加荒唐;(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至今既不能生效也不能撤销

  1、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虽然这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没有达到最高法院审级,无法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裁定,而且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也不能再审,(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至今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虽然这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刑事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由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指定其它法院重新审判;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未达到最高法院的审级,也不能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撤销原判、直接改判,违法判决只能归于无效。

    2、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8条、269条、270条规定:二审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当在判决作出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只有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才有权或核准,或撤销原判发回或者指定重新审判,或直接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不仅程序违法,而且由于审级不够、更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启动再审,实在是荒唐至极。

  3、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通知书写明再审的前提条件是(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撤销(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发回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违法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并作出撤销原判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处理确实违法。巴中市检察院却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予抗诉其理由太荒唐。
  

   三)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到底是无知还是无耻?

    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也不对申诉人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代替最高法院核准;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申诉立案复查;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还厚颜无耻地说什么:这是对法律的认识问题,我们法院就是专门研究法律的,审判委员会决定不再对你的申诉立案复查。简直不明白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为什么无耻到如此程度,难道刑法明文规定的无法定检察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法院核准,还需要你们来研究吗?难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裁判生效后交付执行,还需要你们来研究吗?难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的前置条件是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还需要你们研究吗?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前已经赛程近半,各地各部门递上“期中考试”的答卷。

  公众高度关注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到2004年7年时间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全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是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深恶痛绝,对公平正义的高度期盼,敢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你的研究有结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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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夫知道论坛里面懂法的人很少,在论坛发帖对案子的处理无任何作用,唯有告知人们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的巴中市中级法院是如何侮辱法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9-30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丧心病狂:
法院践踏法治理念,在众多的司法案件中都找不到公平正义的影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9-24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案有被平反的机会,但如果法院不立案复查检察院不抗诉,不允许进入纠错程序,那就是最大的冤案。

发表于 2019-9-2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呢?

发表于 2019-9-1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9-9-18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

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2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具有医师资格,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被告人,判非法行医罪;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即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执行。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15年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经立案庭审查后,你决定不予复查,请问你不予复查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你不予复查的道理在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前一律不准交付执行。

四川省巴中市证据法院将未生效的二审判决交付执行本身就是违法,巴中市检察院对执行未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刑罚不监督纠正本身也是违法,但这两违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却死不要脸,至今都还无所作为;不闻不问
 楼主| 发表于 2019-9-12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

你至今还不确认这已经生效的再审裁定及再审判决确有错误,还不允许法院对申诉立案复查,那么请你说一下:对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根据在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9-9-12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为什么要将未经核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交付执行?当年的院长兰新华到底是哪一级的贪官庇护着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9-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及法官还要碧莲吗?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但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又包括两个方面:1.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2.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
执行要求合法..及时...
合法体现在,作为执行对象的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是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

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判决作出后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即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了。显然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交付执行及监狱的执行活动都是非法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为非法交付执行打补丁,又于2008年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再于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荒唐可笑的是这二审判决都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再审的前提条件,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却决定再审以及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这二审判决都还没有生效,再审你妈那茄码子;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你妈那老麻饼;省高院指令再审写明是(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谁叫你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改判你妈那老麻饼)现在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为非法交付执行打补丁于2008作出的再审裁定及2012年作出的再审判决书;依法将这起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财报最高法院核准,让已经执行完毕15年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可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以各种莫须有的借口推脱,这院长及法官还要碧莲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执法的楷模


巴中市中级法院门口那几根柱子是干净的,没有参与法院的贪赃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特别关注: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9-9-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绕不过的坎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特别关注: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2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还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份二审判决也就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既不能申诉,也不能再审,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非法启动再审作出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确实荒唐可笑,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属于违法作出的荒唐裁定,应该归于无效。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更荒唐,再再审判决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属于违法作出的荒唐裁定,只能归于无效,而且必须启动再审撤销这些荒唐的违法裁判,还原到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必须也只能先启动再审撤销,撤销违法作出的荒唐再审裁判,再依法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或核准,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知道否?

“”因果有轮回,苍天饶过谁“”何X徇私枉法,虽然被领导庇护不究,但苍天没有饶过他,成为短命副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兰新华:你是凭什么决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直接委托通江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执行你妈拿茄码子;

问王强:你是凭什么决定的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审判你妈拿茄码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既不能申诉也不能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裁判要生效后申诉人才可以申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裁判要生效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才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启动再审。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2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还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份二审判决也就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还不能申诉,只能就判决未生效就被交付执行提起申诉控告。
   既然二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也不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再审,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能够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且裁定维持原判呢?,怎么能够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再审,撤销原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呢?这份二审判决现在都还没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领导们怎么可以启动再审呢?,再审你妈妈拿茄码子?四川省高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写明是因为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才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作出合议庭再审,目的就是要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撤销错误的再审裁定,依法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反而变本加厉再次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再审,还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真的不要碧莲,讨论的你妈妈拿茄码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出反常必有妖:

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至2004年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之所以不能纠正,无人敢过问;原因就是当年的院长兰新华院长足够收取了被告人的钱,而且将这些钱也分给了政法委、检察院、人大以及省上的有关领导。这些收钱的人现在正在台上掌权,恰好这事就该他管,任其再怎么举报申诉,都如同抱着病娃娃求鬼医。
 楼主| 发表于 2019-9-2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说案:

某知名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熊医生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应该受到刑罚,执法机关适用的程序有瑕疵,应该依法补救;如果不构成犯罪,执法机关故意以错误的程序掩盖实体错误,那是枉法。

这件案子属于医疗案件,依据刑事法律可涉及两罪名,一是非法行医犯罪:二是医疗事故犯罪;

  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医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显然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这就是说,从2000年对熊医生以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立案到2004年以非法行医犯罪执行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全都错了(不论这份二审判决是否生效,由于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就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看怎么都是错完了的)。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以及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认为无法起诉而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二审法院认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鉴于无证据罪名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全都指向一个问题,就是案中就诊人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与熊医生的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熊医生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但这三个具体问题却非常现实,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极为不利。(1)根据公安委托市医鉴委鉴定的结果是:1、由于资料不全,法院尸检超过发的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由于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2)案中就诊人死亡原因都无法鉴定,怎么认定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呢?(3)连熊医生的什么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之间因果关系都不知道,又如何去认定有什么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呢?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花了7年时间,还是没有办法解决以上三个具体问题,无法查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需要专业技术鉴定而不是外行法官的想象)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确认熊医生的什么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不启动程序纠正就实在难以理解了。

事出反常必有妖,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有什么难言之隐,又不敢亮出来洗洗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9-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将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
              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楼主| 发表于 2019-8-27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换了三届院长,对该案作出了四次精准错误,这些院长确实有本事,简直逆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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